信息來源于:互聯網 發布于:2021-07-28
1.對儲油罐存可燃氣體,易燃液體的儲油罐,應配備必須的消防設備,嚴禁在罐內吸煙,明火照明、取暖,以及將其發火源帶入罐區內。
2.對存儲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腐蝕等介質的儲油罐,應嚴格執行危險品管理的有關規定。
3.儲罐檢驗和修理前必須切斷與儲罐有關的電氣設備的電源,必須辦理設備交接手續。
4.儲罐內部介質排盡后,應關閉進出閥或加設盲板隔斷與其連接的管道和設備,并設有明顯的隔斷標志。
5.對于盛裝易燃、腐蝕、有毒、或窒息性介質的儲罐,必須經過置換、中和、消毒、清洗等處理,并在處理后進行分析檢驗,分析結果應達到有關規范、標準的規定。具有易燃介質的嚴禁用空氣置換。
6.儲油罐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許可證。因故較長時間中斷繼續作業,應重新補辦罐內作業證。
在進入儲油罐內作業三十分鐘前要取樣分析,其氧含量在18-23%(體積比)之間,需要搭制的腳手架及升降裝置,必須牢固可靠,在作業中嚴禁內外拋擲材料工具,以保安全作業。